(1)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拨付审核、资金支付、会计核算;
(2)负责财政差(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