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财政部统一要求,关闭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业务申请端口。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
二、我省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4〕39号)等相关文件按法定程序废止。待财政部出台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后,研究修订《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会〔1997〕36号)、《关于加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豫财会〔2003〕4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0〕4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会〔2012〕3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4〕20号)等文件。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配套文件。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导出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中本辖区会计人员数据信息,妥善保存,结合工作需要,对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加以利用。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关注社会反应,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坚持改革创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新办法,提出新要求,不断提高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
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http://202.102.238.36:8002/henancms/u/cms/www/201711/29095246or2j.pdf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