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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收藏】【打印】 【关闭】   来源:会计科   作者:会计科    日期:2017-11-30 09:39:14  点击量: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财政部统一要求,关闭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业务申请端口。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

二、我省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439号)等相关文件按法定程序废止。待财政部出台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后,研究修订《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会〔199736号)、《关于加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豫财会〔20034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04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会〔20123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420号)等文件。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配套文件。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1210日前导出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中本辖区会计人员数据信息,妥善保存,结合工作需要,对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加以利用。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关注社会反应,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坚持改革创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新办法,提出新要求,不断提高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

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http://202.102.238.36:8002/henancms/u/cms/www/201711/29095246or2j.pdf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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