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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s48365365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的通知
【收藏】【打印】 【关闭】   来源:PPP办公室   作者:ppp办公室    日期:2018-03-27 16:53:13  点击量:
    

members48365365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库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 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河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意见》(豫发201726号)高效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的精神同时结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201792号)要求,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以下简称“入库指南”)。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

 

                         2017年12月27日


 

 

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库指南

 

 

 

 

 

 

 

 

 

 

 

 

 

 

河南省财政厅

2017 年 12 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广运用PPP模式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PPP项目储备和管理,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对《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试行)》进行调整完善。依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201792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库分类

    项目库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分为项目储备清单、项目管理

库和省级示范库。

   (一)项目储备清单

    指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重点用于项目孵化和推介。

   (二)项目管理库

    指己列入项目储备清单,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

阶段的项目,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省级示范库

    指已列入项目管理库,处于项目采购或项目采购以后阶

段,经省财政厅择优向社会公开推广,并优先向财政部推荐作为全国示范的项目。

    二、入库基本要求及条件

   (一)入库基本要求

    拟申请入库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负有提供义务,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须包含运营内容;


     2. 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

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3. 原则上属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 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行业领域;

     4. 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10 年;

     5. 其它需满足的情形。

    优先考虑以PPP模式置换政府存量债务、通过PPP模式 转让政府存量资产的存量项目,以及收费定价机制透明、调价机制灵活、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二)入库条件

    1. 项目储备清单入库条件:

  1)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2)打包类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为同类型或上下游关联领域;

  3)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已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系统和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信息系统。

   2. 项目管理库入库条件

  1)己列入项目储备清单

  2)新建、改扩建项目己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固有资产审批、评估等相关手续;

  3)具有本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手续;

  4)具有较为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绩效评价等内容);

  5)具有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意见;

  6)具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本级财政部门的审核通过意见;

  7)按相关规定建立按效付费机制,且付费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比例符合要求

  8)纳入本级财政部门PPP项目开发目录。

    3. 省级示范库入库条件:

    1)已列入项目管理库,并己处于项目采购或项目采购以后阶段;

    2)项目成熟度高、资料齐备、运作程序规范、推进实施情况良好;

    3)项目运作具有一定创新性,具有较强的行业示范效应。

    三、入库申报程序及审核流程

   (一)入库申报程序

    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潜在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申报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潜在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申报工作。市辖县、市辖区的项目由省辖市统一汇总上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 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财政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对征集到的项目认真把关,确定具体申报项目,并确保项目资料依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财政部门将申报项目(须按项目储备清单、项目管理库、省级示范库分类)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

   (二)入库审核流程

    省财政厅(PPP 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申报项目的入库审核工作。具体入库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储备清单 

  1)要件审查。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对申请列入项目储备清单的项目进行要件审查;

  2)审定发布。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清单,并在省财政厅官网PPP专栏公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需求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原则上每月的月初和月中调整一次5个工作日内完成。

    2.项目管理库

   1)专家评审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集中统一评审;

   2)征求意见。省财政厅 PPP管理中心就专家评审结果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审定发布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纳入项目管理库,并在省财政厅官网PPP专栏 公开发布,发布的项目信息应符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l 号)的要求。

    原则上每月月初启动入库调整工作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3. 省级示范库

   1)专家评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纳入省级示范库的项目进行集中统一评审,

   2)征求意见。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就专家评审结果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审定发布。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纳入省级示范库,在省财政厅官网PPP专栏” 公开发布并向全省进行推广。

原则上每年组织调整一次。

四、项目库的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部门项目信息的管理(包括收集、录入、审核、上报等)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分别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同时录入和更新项目各阶段信息,确保两个系统项目信息一致。已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当项目实际信息与原录入系统信息相比发生变更时,应由本级财政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PPP 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变更调整。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入库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PPP项目库常态化管理机制。

    (二)严格入库管理。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地财政

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精神,按照财政部 关于规范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及政府支出比例较大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对本级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较高地区、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从严从紧控制。

   (三)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实现项目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项目退出包括两种情形:

    1. 自愿退出。指自愿不再采用PPP模式并由各省直行业 主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正式提出申请退出的项目。

    2. 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强制退出项目库:

   1)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2)运作不规范涉及违法违规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规政策要求。

   3)项目入库后 12 个月内无实质进展或 18 个月内未落地实施。

    对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项目,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 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从项目库中删除。

    (四)强化监督考核。省财政厅(PPP管理中心)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项目库信息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各地信息管理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将建

PPP工作年度评价机制,将项目库信息管理情况纳入PPP

工作年度考核范围,对工作落实到位、信息填报及时、数据 质量高的地方,在国家示范项目申报、激励奖补政策落实、 项目重点推介、基金项目筛选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附则

  (一)本指南由省财政厅PPP 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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